客服:
技术:
QQ:
地址:
邮箱:

尊龙人生就是博i推选AG发财网

【理论荟萃】法人依瑕疵决议所为行为之效力

  决议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无法完全适用民法总则第157条关于法律行为无效之后果规定。民法总则第85条、第94条以及“公司法解释四”第6条设定的善意相对人保护规则,过于简单和武断,需区分决议主体、决议内容、瑕疵事由而类型化地认定法人依瑕疵决议所为行为之效力。

  在法人内部,瑕疵决议溯及无效,应依民法总则第157条,令股东、集体成员等返还财产,将董事等回复至决议前的状态。当公司就内部管理行为所作决议无效时,可能导致后续管理行为亦存在瑕疵。就此,不应僵化认定后续决议因存在程序瑕疵而可撤销,而应依“公司法解释四”第4条之裁量驳回制度,认定后续决议之效力。当公司作出的选任法定代表人等决议无效时,所选人员可能会代表公司对外实施行为。此类行为不同于前述越权行为,系代表公司实施行为者主体不适格。此种情况下,应依表见代理、登记公信力规则认定行为效力。至于内部利益冲突交易行为,有别于公司与外部相对人实施的交易行为,利益冲突交易行为的相对人系董事等内部,对于其效力,应参照自己代理规则认定。对于与利益冲突交易行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应以相对无效说衡平保护其利益。就外部行为而言,应区分决议行为主体而认定外部交易行为效力。当公司等营利法人依不成立或可撤销的决议实施处分重大资产、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等交易行为时,应依民法总则第85条、“公司法解释四”第6条,区分相对人善意与否而认定行为效力。第一,区分认定重大资产处分行为与设立担保行为之效力。第二,准用表见代理之构成要件认定“专断行为”之效力。第三,之所以仅准用表见代理规则,是因为行为无效之后果不同。当公司依瑕疵决议设立担保、实施重大资产处分行为时,若相对人明知决议存在瑕疵仍然为之,甚至与法定代表人等串通实施前述行为,自应承担自由选择之后果,无权请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若相对人仅过失未审查本应查明之决议瑕疵,而公司对法定代表人等人选的选任、监督及对瑕疵决议的形成存在过失,则公司应承担其治理失灵的责任,按比例承担行为无效之赔偿责任。非营利法人依瑕疵决议所为交易行为,不同于公司交易行为效力认定仅关乎股东的经济利益,物权法等所列强制决议事项关乎社团成员的基本财产权益乃至生存利益,故不能类推适用民法总则第85条,而应认定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等依不成立或可撤销决议实施的越权行为,对于法人效力待定。民法总则第94条规定捐助法人所作决议被撤销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亦属武断。

  公司法第1条规定其旨在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有别于交易行为使公司与相对人缔结法律关系,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等行为导致公司的变更,故笔者借鉴日本公司法关于“公司组织行为无效诉讼”之规定,将此类导致公司变更的行为称为组织行为。组织行为效力认定关乎众多主体的利益,不可简单适用民法总则第85条、“公司法解释四”第6条之规定。一方面,就外部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保护而言,因组织行为具有涉他性、持续性之特征,有保护交易安全、稳定法律关系的更强烈的需求。另一方面,就内部股东利益保护而言,增资、合并等组织行为不仅可能因低价发行股份等而损害股东的经济利益,而且可能稀释其持股比例,因此还关系到对股东的股权及持股比例的保护。由此,须考量如何衡平保护股东与外部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认定组织行为的效力。对此,应区分行为进程及公司类型而认定组织行为效力;完善组织行为效力诉讼规则:1.设立除斥期间,2.排除有关组织行为效力判决对第三人的溯及力。

  (参见徐银波:《法人依瑕疵决议所为行为之效力》,载《法学研究》2020年第2期。)返回搜狐,查看更多